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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雨天骑摩托轧石块摔成植物人,高速路公司被判赔106万,你怎么看?
“交通事故,路方无责”是中国司法审判中长期通行的一种“惯例”,交通事故中以“路况问题”***公路管理方要求承担责任,鲜有胜诉的先例。镇江***的这纸判决,确实让我们看到了中国司法审判的新气象,做为一个法律人,我们倍受鼓舞。
“交通事故,路方无责”有其非常强的历史背景,在过往很长一段时间内,我国道路交通非常落后,道路状况堪忧。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与路况不佳直接相关。但彼时公路皆由国家投资兴建,民众无偿使用,若对道路建设方或维护人过于苛责,要求他们为道路瑕疵承担责任,不仅会严重加重道路管理部门的经济负担,亦会严重影响其修路养路的积极性,甚至会出现为了不担责不修路的状况,不利于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,亦超出了公路部门能力所能承受的范围。
但随着经济发展,特别是交通事业的发展,我国整体道路状况有了质的飞跃,道路部门承担责任的能力也明显增强。民营资本进入道路领域,部分道路机动车有偿通行。随之而来的是道路公益性的降低和营利性的增强,民众有偿使用公路,权利理应得到更好的保障。
本判决的出台,有其进步性,但也是附带条件的,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道路瑕疵道路方都要承担责任。其所附带的条件表现在:1、其发生在“收费”公路上,道路方承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“收费”了;2、事故原因在于路面积石,而非道路设计或破坏等其它原因。简而言之,本判决确定的规则仅是:收费公路要为其明显的不利于通行的障碍承担责任。但并不意味着“收费公路”要为所有的不利通行的路况承担责任,更不意味着所有的公路都要为不利的道路状况承担责任。如果本案发生在不收费公路,或者事故发生原因不是道路上有积石而是道路设计不合理,很可能就没有这个胜诉结果。更重要的是,该判决仅是镇江的一个地方判决,不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,也不能排除同类案件中其他***作出相反的判决,我们不应过于乐观。
高速公路公司不仅仅只是收费那么简单,收了钱,就得把路养护好,否则出了事故,就得承担赔偿责任。
事发地镇江丹徒区,时间不详。某天傍晚,外面下着雨。下班后,市民钟某沿国道骑摩托车回家,在某路口右转弯时,摩托车压到路面一石块,钟某随车一起摔倒并陷入昏迷。虽经紧急送医抢救,但终因脑部受到重损,不幸成为植物人。
此后,钟某亲属先后两次向******某公路管理机构与某高速公路公司,要求赔偿医药费、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0余万元。
此案中,钟某是因为开车压到石头,颠簸摔下的,为什么把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公司牵扯进来,理由何在?
钟某家人认为,公路管理机构负有养护公路的责任,应当确保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。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》第四十四条对什么是“良好技术状态”作了说明,包括路面平整,路肩、边坡平顺,有关设施完好。
但事发路面上有块大石头,就是因为这块石头,成了夺命石,致使钟某成为目前这种状态,这说明公路管理机构没有履行好职责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***经过审理,查明事发时,由于高速公路公司与公路管理机构签订了养护经营协议,因此公路管理机构的责任让渡给了高速公路公司了,在此案中不需要承担责任。
不过,钟某车速较快,加之雨天路滑、灯光照明等状况,影响钟某对石块的判断和避让,钟某自身也负有一定的责任。
据此,***根据最高院《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九条“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,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,人民***应予支持”的规定,判决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主要责任,赔偿106万元。
此案中,高速公路公司存有责任不***,但不应当是主要责任,因为每天来来往往那么多车,任何一个公司都不敢保证路上没有一块石头,提出那样的要求,就是强人所难!而且即使路面有石头,作为正常人的钟某如果开得慢一点,完全可以看得到石头,并作出规避行为,也就可以避免此事故的发生了。因此,在此事故中,钟某才是主要责任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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